|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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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晟大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材料款63600元及利息(以636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计695元,保全费720元,合计14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