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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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漓湘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3民终39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葆,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桂林漓湘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曾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桂林漓湘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20)桂0305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