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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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物华天宝矿业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同诚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物华天宝矿业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乌鲁木齐宝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欠款3112396.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99.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公告送达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