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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微普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3802.29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本金133802.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计算的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