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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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在经营中停止使用涉案45张图片,停止发布涉案视频及所有虚假信息; 二、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所有网站和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发布致歉声明(内容应经过本院审核),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三十天;如逾期不履行,由本院选择媒体刊登判决书内容,所需费用由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三、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四、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9000元、材料装订费30元,合计59030元; 五、驳回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550元,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4250元(该款已由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预交,深圳市圣柏林橡塑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江阴市辉龙电热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