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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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公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经纬工程投资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 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00137.65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7元,由原告安徽省耿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69元,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31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偿还借款本息时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