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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二、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付玲、孙洲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兰新返还定金500000元; 四、变更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付玲、孙洲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兰新支付违约金633200元。 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7499元、保全费5000元(兰新已预交),由付玲、孙洲武负担;一审反诉受理费5066元(付玲、孙洲武已预交),由付玲、孙洲武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兰新已预交14998.8元、付玲和孙洲武已预交20697元),均由付玲、孙洲武负担。 一审法院、本院分别向兰新退回诉讼费用12499元、14998.8元,付玲、孙洲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一审法院、本院交纳诉讼费用12499元、14998.8元。逾期不交纳,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