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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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大自然藏品有限公司、安徽信诚电脑有限公司、桐城市信诚烟酒店、桐城市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201776.5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