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德众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垫付利息200100.44元、到期利息18637.43元、逾期利息836718.75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30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标准顺延计算的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和自2017年9月30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标准顺延计算的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6300元; 三、被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徽德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429元,由被告霍山县传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