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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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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诉被告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诉原告上海艺颜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568,000元;

二、本诉被告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诉原告上海艺颜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以135,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以432,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反诉原告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本诉被告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480元、保全费3,520元,由本诉被告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上海华盛喜一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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