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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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峰龙制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18民初1578号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征途百货商店,住***。 经营者:***,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406061211,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208140327,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510210360,住***。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12XXXX007100037,住***。 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征途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征途商店)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筱会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征途商店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征途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货款40546元,并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6日至2018年3月18日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及礼品等,承诺半年结算一次,但一直拖欠未付款;经算账被告尚欠货款共计40546元,经索要未果,故诉请判令支持以上请求。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2012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18日欠账单6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商品清单,被告确认签字,货款合计40546元;2、录音资料;证明2020年1月8日15时39分向***索要欠款,其认可所欠货款数额。 被告***、***承认在原告处购买烟酒及礼品等商品,并拖欠货款未付的事实,但认为双方之间的货款未经结算,均系原告自己记账,且有些数据系后来添加的,有部分系他人签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答辩。 被告未提供证据。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征途百货商店货款28831元,并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给付之日;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征途百货商店货款5190元,并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给付之日;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鄠邑区征途百货商店货款6525元,并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给付之日; 四、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40元,由被告***负担1140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 201840546405462018318720184754054***032116859405462018318475202032140546386744413124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筱会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丹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