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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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抗14号 抗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汉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金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颜金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成基,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泉州金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终64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闽检民(行)监[2019]350000001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案指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锦萍 审判员徐荣 审判员吴灵芝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佳家 书记员陈春霞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