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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
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抗14号

抗诉机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汉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金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颜金旗,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成基,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福田支公司、泉州金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大田县汉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6民终64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闽检民(行)监[2019]3500000011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案指令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锦萍

审判员徐荣

审判员吴灵芝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佳家

书记员陈春霞

裁判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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