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2926民初1092号 原告:马某某尼,男,生于1966年5月6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身份证号6229261966********。 被告:***,男,生于1957年6月3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身份证号6229261957********。 被告:***,男,生于1975年4月3日,东乡族,农民,文盲,身份证号6229261975********。 原告马某某尼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被告***反复向我求情要跟我借钱,因为被告***是我堂弟,是***的女婿,***跟我担保如果***还不了钱由他负责,于是我给***借了五万元现金,并约定于2017年3月29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未还借款,经过我催要已还款四万元,剩余一万元至今未还。我给***打电话他不接,***说他的电话***也不接,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要求二被告偿还一万元借款。”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欠条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借款、***担保的事实。 被告***庭审前出具证据为: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均真实有效,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9日被告***从原告马某某尼处借款50000元,由被告***做担保,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7年3月29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过原告催要,被告***还款40000元,剩余的本金10000元至今未还。原告起诉后被告***到庭认可前述事实,通过法院专递向被告马长明送达了法律文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后,二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诉讼。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对被告***的借款行为进行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尼借款10000元,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继贤 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 人民陪审员 马占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小强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