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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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张家港市久顺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厦门海事法院(2018)闽7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厦门海事法院(2018)闽7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104890元、***工资83820元、***工资158960元、***工资348900元、***工资862120元及其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变更厦门海事法院(2018)闽7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资112780元、***工资198275元、***工资261500元”; 四、变更厦门海事法院(2018)闽72民初1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确认***工资债权中的95300元、***工资债权中的203000元、***工资债权中的378860元对`顺兴隆'轮具有船舶优先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3元,由被上诉人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7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3元,由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7元;一审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泉州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