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2926民初764号 原告:***,男,东乡族,生于1990年3月1日,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229261990********。 被告:***,女,东乡族,生于1992年5月4日,农民,小学文化,身份证号6422221992********。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于2013年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期间于****年**月**日生育男孩马某,****年**月*日生育女孩马某,2020年4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某和婚生女马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成年;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和被告***自愿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马某和婚生女马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同意并配合被告每年看望孩子一次;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继贤 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 人民陪审员 马占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明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