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陇西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2民初14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三、甘肃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焦某车辆租赁费15000元,车辆保险费及审验费1820元,共计16820元; 四、驳回甘肃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及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甘肃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150元,焦某负担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1元,由甘肃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265元,由焦某负担106元。 焦某多缴纳的一审案件受理150元,甘肃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多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分别由陇西县人民法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甘肃陇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焦某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分别缴至陇西县人民法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若逾期不交,将依法强制执行。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交费开户行:农行甘肃定西解放路支行,账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