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二、被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及车位款56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10.64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以5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2月15日为10.64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如果未按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10464元,减半收取5232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252元,由被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56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