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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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 重庆市灵龙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灵龙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82170.01元; 二、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灵龙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382170.0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4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货款5382170.0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灵龙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488元,由被告东莞市金铭电子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