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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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按照借款合同和展期协议约定的月利率6.1625‰计算自2017年12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或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前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宁夏友邦创信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