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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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700元,利息119.48元。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由被告***前述履行期限内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给原告***。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诉讼请求。 如果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负担35元,由原告***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