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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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继承人余发顺名26×××267026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中的存款80415.09元; 二、冻结申请人***名下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花果园社区1幢3-7-1号,产“十堰房房权证张湾改字第**62号”的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保全费82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当事人有权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