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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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32民初1160号之一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现因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国华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乐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