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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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承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6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26日起至此款还清日止,按月息0.9%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1672.00元(按照本金86000.00元,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2年2月25日,按月息0.7%计算); 被告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