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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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江安竹都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659995.7元,共计人民币769995.7元;扣除被告***垫付的费用25000元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向原告***、***、***支付744995.7元、向被告***支付2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11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188570.2元,共计人民币298570.2元;扣除被告***垫付的费用25000元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安支公司向原告***、***、***支付273570.2元、向被告***支付25000元; 三、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04元、被告***负担5627元、被告***负担1608元。由被告***、***应负担的份额已由原告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