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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石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华兴投资(控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15日为8843146.52元,以后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福州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凯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石鸿、***追偿; 三、福建凯裕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38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石鸿、***追偿; 四、驳回福建华兴投资(控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石鸿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7659元,由福建华兴投资(控股)公司负担659元,由石鸿、***、福州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凯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凯裕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9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石鸿、***、福州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凯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凯裕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007.4元,由石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华兴投资(控股)公司、被告福州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凯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凯裕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石鸿、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