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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凯裕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
福建华兴投资(控股)公司
福州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凯裕(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州孝龙贸易有限公司
福州凯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石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华兴投资(控股)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8年9月15日为8843146.52元,以后利息以38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福州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凯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石鸿、***追偿;

三、福建凯裕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38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石鸿、***追偿;

四、驳回福建华兴投资(控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石鸿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7659元,由福建华兴投资(控股)公司负担659元,由石鸿、***、福州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凯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凯裕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9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石鸿、***、福州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凯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凯裕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007.4元,由石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华兴投资(控股)公司、被告福州凯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凯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凯裕体育俱乐部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反诉原告)石鸿、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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