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门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洞头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门支行借款本金130000元、期内利息6524.24元及罚息(罚息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05‰从2020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保全费1200元,合计27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