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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正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松山新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松山新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一次性直接向原告凌海有线电视台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松山新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凌海有线电视台赔偿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金11046.50元;

三、驳回原告凌海有线电视台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凌海有线电视台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元,由被告***承担230元,原告凌海有线电视台承担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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