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天益昌隆港务有限公司 钦州市钦州港鹰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天益昌隆港务有限公司向钦州市钦州港鹰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0日的铁路专用线使用费2237641元,并赔偿铁路专用线使用费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22376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广西天益昌隆港务有限公司向钦州市钦州港鹰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7年逾期支付使用费的违约金63782.52元及2018年逾期支付使用费的违约金115002.47元; 三、驳回钦州市钦州港鹰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58元,减半收取计146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629元(钦州市钦州港鹰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钦州市钦州港鹰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32.20元,广西天益昌隆港务有限公司负担1689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