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借款本金251419.9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8年11月4日利息、罚息为6347.63元,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如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