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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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国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质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宣城国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期内利息188000元及逾期利息352467元,合计54046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76元,由原告***负担3176元,被告宣城国购广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