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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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艺卡物流有限公司 湖南金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郴州艺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4187.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郴州艺卡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1元,由被告郴州艺卡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