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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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三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市三鑫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宝鸡市三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宝军工程款110万元,并支付利息(1、从2017年10月22日起以1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2、以1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110万元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宝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00元,由被告宝鸡市三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