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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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西安领头羊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天闻数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青年出版总社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美国杜威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0元; 二、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美国杜威出版社合理支出人民币177673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美国杜威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1689元,由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美国杜威出版社负担人民币20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16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美国杜威出版社、被告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