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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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地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00627715050812_00001账户内的存款148671.47元; 二、继续额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7账户内的存款148671.47元。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若为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若为动产,保全期限为二年;若为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保全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