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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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承德县申裕矿业有限公司 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天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德县申裕矿业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费2000000.00元;如被告***、***未能按上述时间支付股权转让费,应当自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 二、被告***、***履行上述义务后,原告承德县申裕矿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的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过户到被告***名下,同时将在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中的权利人由刘海东变更为被告***。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0.00元,由原告负担5920.00元,被告***、***负担59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