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汇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赔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案指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审 判 长 吴声鸣 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 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