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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众赢投资有限公司
莘县众和宏泰饲料有限公司
济南众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莘县众和宏泰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货款204861元,并偿付以该20486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偿付以该20486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济南众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邯郸市创大油脂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济南众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计2186元,由被告莘县众和宏泰饲料有限公司、济南众和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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