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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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联创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七台河营业部 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名阳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名阳保险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百年康多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45万元;在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保险金20万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百年康多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15161.00元、百年康赢佳多次给付终身重大疾病保险费63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5.31元减半收取5257.65元由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