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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弘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7759.11元,该款项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给***;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负担607元,由厦门弘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13元;鉴定费473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