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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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春森工金山屯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金山屯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反诉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7,895.4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反诉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金山屯林业局土地出让金、契税、规费三项合计1,074,055.37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金山屯林业局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1,565元,由黑龙江省金山屯林业局负担24,703元,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8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631.60元,由佳木斯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66.50元,由黑龙江省金山屯林业局负担13,16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