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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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0元及截止于2020年3月18日的利息、罚息、复息等52859.00元,共计322859.00元;2020年3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息)按年利率9.7875%计算,利随本清;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支付案件受理费6142.00元、保全费2270.00元、公告费400.00元,共计8812.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习水县支行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提交本判决书复印件六从,并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