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 沭阳九红实业有限公司 沭阳经济开发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沭阳九红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682903.62元及违约金(以8682903.6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沭阳九红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诉讼代理费用48311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沭阳九红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沭阳经济开发区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对沭阳县房沭开他字第00379号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项下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1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苏N4-0-2014-0210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6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918元,减半收取36459元,由被告沭阳九红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2918元。 |
裁判日期 | 2017-12-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