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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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瑞祥陪护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元,合计120000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已支付原告***的54484元,尚须赔付原告***6551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中非医保用药17391.44元(57971.48元×30%),扣除被告***已垫付原告***15738.41元,尚须支付原告***1653.0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511743.34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20600元、后期护理费187130元、误工费2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5663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588.75元、后续治疗费9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507642.09元里的30%,即赔付原告***452292.6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222元,鉴定费7300元,共计24522元,由原告***负担15965元,被告***负担8557元(已从被告***垫付原告***款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后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