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兴松鼠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宜兴松鼠清洁用品有限公司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两项合计3788元,由***负担。该款已由松鼠公司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款3788元直接付给松鼠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