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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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 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631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胜林。 被申请人: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东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4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2020年11月13日,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苏商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楚州支行账户32×××64_1内的存款278053.00元(实际冻结4175.77元)的冻结;解除了对被申请人贵阳中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行两个账户存款,分别为01×××01账户内的存款278053.00元(实际冻结0.00元),01×××01账户内的存款278053.00元(实际冻结0.00元)的冻结。现本案已全部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4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631号案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