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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停运损失33660元; 二、被告南宁市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51元,由原告***负担509元,被告***、南宁市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42元。 评估费3000元,由被告***、南宁市运洁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