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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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02民初5803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住***。 负责人:吴晓宁,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瑶,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诉请:1、被告***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2、被告***偿还尚欠原告借款罚息5137.03元、欠息1201.11元、复息451元(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489元;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荣、蒙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支付借款利息(计算方法: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共计6789.14元;从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罚息);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共和支行支付律师费248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5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 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谢玲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汪文婷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