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惠州市宏德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惠州市和盈鑫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出资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和盈鑫公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未缴出资款68600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惠州市和盈鑫公司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未缴出资款71400元; 三、被告***应对被告***应缴的714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应对被告***应缴的686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负担1520元,由被告***负担1580元,原告已预缴的31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