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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支行
宜阳县城建热力有限公司
洛阳玉恒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玉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支付原告***依据已付购房款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以91833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2日起、以21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4日起计算至原告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7元,由被告洛阳玉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77元,原告***负担2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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