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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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 重庆四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的劳务费9,1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9,1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对被告***应负担的劳务费9,1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元,由被告***、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负担(诉讼费已由***预交,***、四川省营山县西城建筑公司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将诉讼费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